(2016)黑0104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房产段、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房产段,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121号原告李秀英,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房产段。被告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房产段、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秀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5元,另10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韩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