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苇湖梁派出所、王泉虎行政撤销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苇湖梁派出所,王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0104行初80号原告:李玉兰,女,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蓝得伟,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鸣,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李智,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苇湖梁派出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负责人:朱智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苇湖梁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靖,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苇湖梁派出所副所长,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任磊,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苇湖梁派出所民警,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第三人:王泉虎,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天宁花苑鲜记牛肉面员工,户籍地甘肃省榆中县夏官营镇夏官营村173号,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李玉兰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苇湖梁派出所,第三人王泉虎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苇湖梁派出所,第三人王泉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兰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苇湖梁派出所,第三人王泉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兰负担,退还原告李玉兰25元。审 判 长 孙 津 艳人民陪审员 衣 长 生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桑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