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26-1号申请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新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9342-X。法定代表人李进辉。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片区2-11C幢),组织机构代码:79376227-4。法定代表人黄仕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安松达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25486.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35元、执行费人民币11955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但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龙岩市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2、于2015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因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上述财产正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因查无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