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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申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灯星树脂工艺厂诉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灯星树脂工艺厂,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灯星树脂工艺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灯星浦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59713907J。负责人蔡星火,厂长。委托代理人杨萍,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津淮街2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沙,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毅武,男,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黄丽宾,女,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泉州市丰泽区灯星树脂工艺厂因诉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5行终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泉州市丰泽灯星树脂工艺厂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2004年7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报案材料,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追究张振宗伪造印章的刑事责任。但被申请人未向泉州电业局等部门调查取证,而草率认定“伪造印章犯罪事实不存在”不予立案。在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直到201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才对张振宗的伪造印章行为以“印章被伪造案”立案。申请人报案的目的是在追究张振宗伪造印章罪的同时可以及时收回被骗去的变压器等财产。被申请人拖了9年才立案,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当年不及时立案追究张振宗刑事责任是错误的。其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申请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答辩称,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再审申请人在2004年和2013年的报案中均称“张振宗伪造泉州市丰泽灯星树脂工艺厂印章”请求追究张振宗的刑事责任,未提出保护变压器等财产的申请。第二,对再审申请人“控告张振宗伪造印章”的报案,答辩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受理、立案、调查的法定职责,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第三,再审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承担不及时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给其造成约2843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作为和不作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报案要求追究案外人张振宗的刑事责任,其要求公安机关履行的是刑事侦查的法定职责,并未申请履行保护财产权的行政职责。现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不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并要求行政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其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泉州市丰泽区灯星树脂工艺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爱钦审 判 员  余鸿鹏代理审判员  康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美芬雷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