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张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张仙云,应万兴,王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住所地椒江区三甲街道繁荣新村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7596-2。代表人李建军。被执行人张仙云,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应万兴,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王菊花,女,1963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仙云、应万兴、王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仙云、应万兴、王菊花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应万兴所有的坐落于路桥区路北街道水天一色碧天苑10幢17B01号的房地产,但该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另本院经多次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仙云、应万兴、王菊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仙云、应万兴、王菊花财产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65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