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博与包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博,包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916号原告:冯博,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包亚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冯博与被告包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受案当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6年10月26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