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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4816号原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兴珍,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居民。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兴珍,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4日生长女“刘文硕”、长子“刘旺国”。原、被告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淡薄,且被告参与网络博彩损失数10万元,致使双方矛盾加深,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8月7日起诉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已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辩称:两人感情还行,仅有小矛盾,为了孩子和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1月27日生长子“刘旺国”、长女“刘文硕”。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因被告参与网络赌博,双方矛盾逐渐加深。原告曾于2015年8月7日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能和好,双方再次吵闹后,原告负气于2015年9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再回家与被告一起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的婚前财产有: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柞城村平房三间。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柞城村四间两层楼房一套、空调三台、电视机、沙发、热水器、衣橱、太阳能。原、被告均主张无存款。庭审调解过程中原告主张借其父母及姐姐的4万元,被告主张因还赌债借的债务一宗。原告表示自愿偿还借其父母及姐姐的4万元借款,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前提下,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材料认定的,其材料均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后,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不听原告劝阻参与网络赌博,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淡化,原告起诉离婚被判不离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未再一起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原告要求抚养长女,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借原告父母及姐姐的钱原告自愿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因赌博所欠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被告自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长女“刘文硕”由原告抚养,长子“刘旺国”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三、被告的婚前财产:位于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柞城村主平房三间归被告所有。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柞城村四间两层楼房一套、空调三台、电视机、沙发、热水器、衣橱、太阳能归被告所有。五、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向原告父母及姐姐借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六、被告刘某因网络赌博形成的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岳 锋人民陪审员  郑卫东人民陪审员  胡文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凌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