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简中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简中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523号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桥居委硫磺二组移民新村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3160-4。法定代表人张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国敏,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中琴,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被告简中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