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科化工公司与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安科化工公司,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285号申请人安阳市安科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霞。被执行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玉民。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阳市安科化工公司申请执行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5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3250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政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