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4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达山、李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达山,李某,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69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横山县塔湾镇清河村,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被告刘达山,男,约45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交警队家属楼。被告李某,男,约34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团结巷。被告申某某,男,约46岁,汉族,住靖边县党校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达山、李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刘达山、李某、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牛怀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