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559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负责人陈宇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晋,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与被告李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