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2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菊花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菊花,刘希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菊花,女,朝鲜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希宽,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菊花与被执行人刘希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47192号公证书和(2016)京中信执字002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国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