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77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永叔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1686-9,法定代表人:张文刚。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创新路,法定代表人:易克。被执行人:王可,女,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王可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