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行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违法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6行初97号原告:刘军,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黎明五街。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告刘军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违法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审 判 长 陈明红代理审判员 李秀哲人民陪审员 韩 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