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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161号

张干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干干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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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161号

被执行人:张干干,男,1995年2月2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张干干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张干干于2015年12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新刑二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