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意本阀门有限公司,意本凡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66号(2016)浙11执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支行,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20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6023-8。诉讼代表人曾宙红,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紫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8819-0。法定代表人潘文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飞雨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9961003-6。法定代表人史快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意本凡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祁连山南路2199号815室,组织机构代码:55154609-3。法定代表人史快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大沅街107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1357-5。法定代表人胡中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生效由丽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丽仲调字第93号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90000元、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仲裁费用人民币136215元。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坐落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龙庆路交飞雨路东南侧(现为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飞雨路56号)房地产[房产证: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丽(开)国用(2010)第××号、第××号、第××号]作抵押,该资产变现价款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支行所欠的款项。本案在仲裁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名义,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2015年6月10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2015)丽莲诉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房地产(属首封)。遂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210-1号民事裁定书、(2016)浙1102执791号执行裁定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温鹿商初字第3336-1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85-1号民事裁定书,均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地产。本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后,由于该房地产内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未处置完毕,故该房地产第三次拍卖予以暂定。另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浙丽商外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9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融资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融资款180.19万美元;和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及各款项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意本凡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特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对上述款项在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该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作抵(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机器设备为准)。根据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莲商外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义务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应当归还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80.5万元,和借款(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5.463648万元,及各项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应利息、罚息,义务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作抵押(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机器设备为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593号民事调解书,义务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应当赔付债权人中泰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14133元,并返还债权人中泰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租赁的设备(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机器设备为准)。本二案在执行中,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中泰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均同意对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在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飞雨路56号厂区内的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动产,由本院委托统一评估、处置。故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在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飞雨路56号厂区内的房地产及附属设备的第三拍,和该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等动产的第二拍,一并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10月26日,买受人丽水市顺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797386216)以人民币40600000元最高竞价成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诉保字第33号、(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210-1号、(2016)浙1102执791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3336-1号,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85-1号及其他法院]对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坐落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龙庆路交飞雨路东南侧(现为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飞雨路56号)房地产的查封,即房屋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第××号、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丽(开)国用(2010)第××号、第××号、第××号。二、注销上述房地产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的抵押登记。三、将原属被执行人意本阀门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龙庆路交飞雨路东南侧(现为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飞雨路56号)厂区内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520.38平方米,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5177.96平方米,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4541.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丽(开)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111.670平方米,丽(开)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05.460平方米、丽(开)国用(2010)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0589.280平方米]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以人民币40600000元价格(其中房地产作价为人民币32274809.6元,附属设备作价为人民币1035190.4元,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配件等作价为人民币7290000元),归买受人丽水市顺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797386216)所有使用。买受人丽水市顺生置业有限公司单方持本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及办理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在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中所需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包括所欠的水、电费),均由买受人丽水市顺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以上房地产、附属设施、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配件等财产,自本裁定送达时移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裘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