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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楚建伟与阮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阮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185号原告楚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阮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楚某诉被告阮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郑  玉  琴审判员 刘  伟  英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