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楚建伟与阮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阮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185号原告楚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阮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楚某诉被告阮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郑 玉 琴审判员 刘 伟 英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