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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喻国强、吕梅凤与新昌县羽林街道办事处、新昌县国土资源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国强,吕梅凤,新昌县羽林街道办事处,新昌县国土资源局,新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喻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24行初64号原告喻国强,男,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吕梅凤,女,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丽都花园。法定代表人俞龙,主任。委托代理人潘春雷、程福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7号。法定代表人俞剑锋,局长。被告新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大佛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向东,局长。第三人喻海江,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喻国强、吕梅凤诉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办事处、新昌县国土资源局、新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国强、吕梅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国强、吕梅凤负担。审 判 长  张 茹审 判 员  XX毅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