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国胜与榆树市锦洋房地产开发公司、罗金祥、王占军、徐绍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胜,榆树市锦洋房地产开发公司,罗金祥,王占军,徐绍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06号原告:王国胜,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大岭镇林家村前长泡子7组。被告:榆树市锦洋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榆树市凯旋大厦。法定代表人:孙井林,经理。被告:罗金祥,男,19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一委3组。被告:王占军,男,51岁,汉族,现住榆树市泗河镇炮手村15组。被告:徐绍青,男,49岁,汉族,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二十委20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胜诉被告榆树市锦洋房地产开发公司、罗金祥、王占军、徐绍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其自行找被告索要工资,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8元,减半收取55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