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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国胜与榆树市锦洋房地产开发公司、罗金祥、王占军、徐绍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胜,榆树市锦洋房地产开发公司,罗金祥,王占军,徐绍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06号原告:王国胜,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大岭镇林家村前长泡子7组。被告:榆树市锦洋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榆树市凯旋大厦。法定代表人:孙井林,经理。被告:罗金祥,男,19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一委3组。被告:王占军,男,51岁,汉族,现住榆树市泗河镇炮手村15组。被告:徐绍青,男,49岁,汉族,现住榆树市城郊街二十委20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胜诉被告榆树市锦洋房地产开发公司、罗金祥、王占军、徐绍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其自行找被告索要工资,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8元,减半收取55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