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鹏与陈会明、吴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鹏,陈会明,吴泗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086号原告余鹏,男,汉族,1984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霞山区。被告陈会明,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冯志伟,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一般代理。被告吴泗菊,女,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曾清愿,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鹏诉被告陈会明、吴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余鹏负担。审 判 长 黄 毅审 判 员 许荣春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奎逢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