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雪亚、李树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亚,李树洋,林雪亚,李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153号申请执行人:林雪亚,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李树洋,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林雪亚与被执行人李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树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林雪亚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树洋支付执行款40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12元。2016年8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树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1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