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恢4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廷成与被执行人冯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廷成,冯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4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廷成,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冯轶,男,生于1973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廷成与被执行人冯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轶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德道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