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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8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胡留军与葛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留军,葛伟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459号原告:胡留军。被告:葛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存圣。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莲。原告胡留军与被告葛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留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留军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留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胡留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丁海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