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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2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成权与蔡成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权,蔡成状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176号之一原告:黄成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安东,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成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存,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权诉被告蔡成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权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成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7元,减半收取4953.5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573.5元,由黄成权负担。审 判 长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