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前进与李丽、盛公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前进,李丽,盛公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736号申请执行人王前进,男,回族,居民,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居民,1975年3月3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盛公道,男,汉族,居民,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王前进申请执行李丽、盛公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审理期间查封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王前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王前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7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冠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