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朱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朱彦红,汪雪丽,朱道春,朱艳伟,朱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8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机构代码:674527271。法定代表人申剑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峰,该行资产科科长。被执行人朱彦红,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汪雪丽,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朱道春,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朱艳伟,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朱静丽,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诉朱彦红、汪雪丽、朱道春、朱艳伟、朱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危害公共利益,不妨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