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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林丛与王敬宇、代生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丛,王敬宇,代生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林丛,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敬宇,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代生洁,男,1972年7月3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丰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敬宇、代生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敬宇、代生洁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林丛赔偿款人民币28319.4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元、执行费人民币325元,但被执行人王敬宇、代生洁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7月28日、9月12日、10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王敬宇、代生洁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敬宇、代生洁有开设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敬宇、代生洁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王敬宇、代生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赵林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敬宇、代生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