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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田杰因与辽宁大厦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杰,辽宁大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4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杰,男,汉族,1955年4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振兴街**号3-7-3。委托代理人:赵率帆,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大厦。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幸贵,该大厦经理。再审申请人田杰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大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田杰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是其与辽宁大厦��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田杰自沈阳友园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即进入该公司下属沈阳友园宾馆工作,工资由该公司支付,历次工资晋升均由该公司完成,应视为田杰自该公司成立以来即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01年沈阳友园宾馆拆迁后,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泰山宾馆、友园宾馆拆迁后职工安置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的是两宾馆的退休职工及内退职工均由辽宁大厦接管,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厅同一拨付给辽宁大厦。当时,田杰并不属于退休职工或内退职工,且沈阳友园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注销,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田杰与辽宁大厦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田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曹 弘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