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成相与武汉知音超市有限公司、仙桃市昌盛禽蛋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相,武汉知音超市有限公司,仙桃市昌盛禽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3273号原告:刘成相,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武汉知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知音西村12号1栋1层。法定代表人:孙辉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浩,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望勇,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仙桃市昌盛禽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交通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昌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成相与被告武汉知音超市有限公司、仙桃市昌盛禽蛋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成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