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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艾朝晖与黄跃宗、黄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朝晖,黄跃宗,黄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6588号原告:艾朝晖,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文,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跃宗,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跃忠,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艾朝晖与被告黄跃宗、黄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朝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黄跃宗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跃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场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黄跃宗因经济困难于2013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期限至2014年8月20日,月利率30‰。被告黄跃忠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等,保证期限至借款人全部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期满后,两被告均未能还款。原告经催讨未果。被告黄跃宗、黄跃忠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即借据1份,以此证明被告黄跃宗经被告黄跃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以及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事项的约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据,系被告黄跃宗以借款人名义、被告黄跃忠以连带责任保证人名义共同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应予采信。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黄跃宗于2013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黄跃忠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据1份交给原告收执。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20日;月利率30‰;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保证期间至借款人全部还清借款本息(含可能的违约责任)之日止。此后,两被告均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跃宗之间存在定期有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黄跃宗未能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黄跃宗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被告黄跃忠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保证期间至借款人全部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黄跃忠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被告黄跃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跃宗追偿。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跃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艾朝晖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跃忠应对被告黄跃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跃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黄跃宗、黄跃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玲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