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少兰与吴明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兰,吴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周少兰。被执行人吴明亮。周少兰诉吴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明亮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周少兰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吴明亮于2016年10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少兰欠款15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少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吴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