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贵明与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贵明,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邓贵明。被执行人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贵明与被执行人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6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源生洁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跃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