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程月秋与相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月秋,相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程月秋,女,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相晓明,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程月秋与相晓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