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执9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国友申请执行王东洋李艳军王晓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友,王东洋,李艳军,王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9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国友,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东洋,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艳军,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晓蕾,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孙国友申请执行王东洋李艳军王晓蕾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6年10月份开始将被执行人李艳军的工资中扣留2,000.00元,扣至解除裁定为止;二、将被执行人李艳军的2016年年终奖全部扣留;三、扣款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