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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399号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008号2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74318656。法定代表人:路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萍,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清,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