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9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69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维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