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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9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69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维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