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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熊建平与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建平,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熊建平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吴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吴江供电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建平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吴江供电公司在线路调整前未通过规划许可及环评许可,擅自变更规划架设高压线路,行为违法。(2)吴江供电公司提供的《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江苏省环保厅)出具的《关于220kV越溪变至菀坪变开环入江城变输电线路(南开环线路)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以下简称273号《批复》)里提到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同,吴江供电公司的大部分报批材料均系其在本案一审后送批,在起诉前并未取得合法手续。该273号《批复》涉及的项目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进行听证,程序违法,该273号《批复》已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定为违法。(3)涉案工程系违法工程,对熊建平及家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熊建平已举证证明侵权的事实,即涉案高压线路横跨屋顶,距离房屋过近,在电磁辐射范围内,故不应由熊建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均规定,在高压线路保护区及高压线路走廊内不能兴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涉案工程电力线路在熊建平房屋上方,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为零,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标准。(3)本案的这种妨害已超出必要容忍限度。本案架设的高压电线,一方面增进公众福利、方便公众用电,另一方面其高频交流电产生的低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巨大,长期居住在电磁辐射环境中,××率,且熊建平家处于长三角,每年夏季均有台风、暴雨、雷电,一旦发生雷击、高压线垮塌事故,给处于高压电线下的熊建平一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本案高压线路的设置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拆除。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吴江供电公司提交意见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吴江供电公司架设的220KV输变电线路符合环评要求,具有合法依据。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本案电线路的预测评价结果符合环保标准。虽然该行政判决确认江苏省环保厅273号《批复》违法,但仅限程序违法,并未撤销该273号《批复》。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存在可分性,若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则仍受法律保护。因此该批复的效力仍为有效。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1)一、二审过程中,熊建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害。一审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对本案工程是否对熊建平及家人的人身、财产构成影响进行鉴定,但熊建平始终不配合。吴江供电公司自费委托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熊建平的房屋周边电磁环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熊建平提供其父亲的病历,××原因系吸入油漆,与本案无关联性。(2)本案电力线路在熊建平房屋正上方,离房顶15米多,符合规范要求。熊建平认为电力线路在其房屋垂直正上方、与其房屋水平距离为零、违反强制性标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吴江供电公司架设的电力线路未对熊建平造成妨害。众所周知,只要存在电器,电磁辐射便不可能消除,单纯的电磁辐射不是污染,只有超过限度,对人身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以及妨害。本案线路的架设远未达到妨害程度,更未超出必要的容忍度。4.涉案房屋于2013年经批准征收,熊建平的房屋早应拆除,其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要求政府给予其高额补偿,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熊建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苏环行终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对于涉案变电线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否符合环评许可条件问题,该行政判决认为:熊建平一审庭审中自认变电线路在其房子正上方,离其房顶15米多,该距离符合上述规范中的安全距离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以本案所涉的房屋作为环境保护目标处,采用理论计算和类比监测两种方法对涉案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行之后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以及声环境等进行了预测评价,预测评价结果均符合环保相关标准要求。江苏省环保厅经审核向吴江供电公司下发的273号《批复》,事实清楚,审批内容并无不当。熊建平提出的吴江供电公司擅自通电运行已经造成其居住环境严重危险和身体健康的实质性损害,无事实依据。对于涉案变电线路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该行政判决认为涉案220KV变电线路跨越熊建平房屋正上方,对居住在该项目下方的熊建平一家的生活环境有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江苏省环保厅在审查和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熊建平享有听证权利。其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许可前未履行告知听证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涉案变电线路工程是将电能送到用户端,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鼓励类项目“电网改造工程”,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该工程也已得到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撤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73号《批复》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判决确认违法。2016年2月3日,江苏省环保厅作出《关于吴江220KV江城输变电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载明江苏省环保厅于2015年11月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验收意见为合格。本院认为,熊建平要求排除妨碍,拆除架设在其房屋上方的220kV输变电线路的请求不能成立。具体理由为:首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规定:220kV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的垂直安全距离不少于5米,接近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少于5米。本案中,吴江供电公司建设的跨越熊建平房屋上方的220kV电力线路与熊建平房屋的垂直距离为15米多,远高于垂直安全距离不少于5米的标准。其次,涉案变电线路工程是将电能送到用户端,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鼓励类项目“电网改造工程”,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该工程也已得到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该输变电线路工程对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该电力线路符合环评要求,且经江苏省环保厅273号《批复》予以许可。本院生效行政判决也确认江苏省环保厅经审核向吴江供电公司下发的273号《批复》,事实清楚,审批内容并无不当。因此,该《批复》可以作为吴江供电公司架设220kV输变电线路的合法依据,熊建平主张涉案工程系违法建筑的理由不能成立。最后,熊建平认为本案系特殊侵权,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现吴江供电公司已提供了《(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江苏省环保厅的273号《批复》,足以证明该工程经过合法审批,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现熊建平主张因该工程受到损害,但并未提供其受到损害的证据。一、二审中,熊建平提供的病历中载明的病情不能证明与涉案工程产生的电磁辐射有关,不能作为其损害后果的证据。因此,本案无论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熊建平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建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