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65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被告杨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新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