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65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被告杨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新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