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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8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莉与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莉,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付红利,河南明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斯明,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英社,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13层。法定代表人:李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国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秦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国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红利,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明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翠花路7号68号楼7层93号。上诉人王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付红利、河南明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0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冠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