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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郑纯金与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纯金,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2166号原告郑纯金,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杨仕通,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兴华三路国土局综合楼侧。组织机构代码:67710378-1。法定代表人肖志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纯金诉被告云浮市创宇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纯金未按规定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梅燕人民陪审员  陈永恒人民陪审员  张以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梦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