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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佩璇与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璇,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祝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410号原告:王佩璇。委托代理人:唐锦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9966524U。法定代表人:蒋晓群,董事长。被告: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51776911。法定代表人:马晓珍,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宇杰,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明。原告王佩璇诉被告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祝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佩璇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100元,应退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峰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秦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