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根喜与老河口市城乡规划局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根喜,老河口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82行初18号原告郑根喜,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被告老河口市城乡规划局,地址:老河口市东启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昭,老河口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波,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调解、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郑根喜诉被告老河口市城乡规划局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根喜以被告老河口市城乡规划局愿意信息公开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根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根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继锁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