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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与被告梁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县支行,梁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6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县支行,住所地:蓝山县塔峰西路252号。法定代表人:彭怀忠,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成卫婷,女,系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琪,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告梁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梁琪已还款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蓝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雷渊兵审 判 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黄民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