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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清忍诉吕小图、陈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忍,吕小图,陈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3351号原告:吴清忍,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吕小图,男,1961年1月25日生,现住香港。被告:陈少红,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现住香港。原告吴清忍诉被告吕小图、陈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长李小红、代理审判员蔡燕瑜、人民陪审员吴思思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清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小图、被告陈少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付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少红因经济需要,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吴文凯的账户将5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陈少红账户,于2013年元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原告于当日汇款49万元给被告,并当场拿1万元现金交付被告陈少红。被告陈少红于2013年元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为据,确认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被告陈少红与被告吕小图系夫妻,于1991年登记结婚,该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两被告应共同偿还本案债务。被告吕小图、被告陈少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吴清忍与被告吕小图、被告陈少红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由于被告吕小图、被告陈少红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综上所述,原告吴清忍与被告陈少红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吕小图尚欠其借款1000000元,有被告陈少红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吕小图未能依约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该货款系发生在被告吕小图、被告陈少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吕小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陈少红个人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吕小图、陈少红共同偿付货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小图、陈少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小图、陈少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清忍借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吕小图、陈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吴清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吕小图、被告陈少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蔡燕瑜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娜丽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