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久思与杨招治、施志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久思,杨招治,施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73-1号申请执行人黄久思,男,汉族,1946年12月0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招治,女,汉族,1970年0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施志斌,男,汉族,1969年02月0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久思与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久思支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另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余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另案扣划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招治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及地下车位;查明被执行人施志斌有址在福建省厦门市的房产;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另案(2015)南执字第1850号查封被执行人杨招治名下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及地下车位;于2015年12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施志斌名下址在厦门市的房产。3、于2016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杨招治、施志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中,因期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