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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卢国民与黄善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民,黄善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122号原告:卢国民,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木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黄善宽,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卢国民与被告黄善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卢国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国民负担。审 判 长  张卓峰人民陪审员  吴飞云人民陪审员  鲍文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