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6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菁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菁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106号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31127M。法定代表人:刘妮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鹏,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菁菁,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菁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