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彩云与被告郭红伟、被告霍拥军、被告左云县金宝宝双语早教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彩云,郭红伟,霍拥军,左云县金宝宝双语早教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26民初209号原告:梁彩云,女,汉族。被告:郭红伟,女,汉族。被告:霍拥军,男,汉族。被告:左云县金宝宝双语早教学校,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东环路教育局南。法定代表人:周存喜,该校董事长。原告梁彩云与被告郭红伟、被告霍拥军、被告左云县金宝宝双语早教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红伟、霍拥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云县金宝宝双语早教学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梁彩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45000元(按30个月计算从2013年10月24日—2016年4与24日)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梁彩云放弃对左云县金宝宝双语早教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郭红伟和霍拥军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左云县金宝宝早教学校,2013年10月24日,被告方因学校资金周转困难,需交取暖费和教师工资,经梁有财(原告梁彩云之弟)介绍,原告借给被告现金50000元,并约定月息1500元,期限半年,为此被告方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借款期满,原告及介绍人梁有财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直至2015年春天,被告郭红伟和霍拥军便不知去向,原告四处寻找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郭红伟、霍拥军未应诉答辩。左云县金宝宝双语早教学校未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利息约定的事实。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郭红伟、霍拥军系夫妻关系。在经营左云县金宝宝双语早教学校期间的2013年10月24日经梁有财(原告之弟)介绍,向原告梁彩云借款50000元,二被告于当日收到现金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每月利息1500元(月利率为3%),并加盖左云县金宝宝双语早教学校公章。借款期满后,原告及介绍人梁有财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2015年春天,被告郭红伟、霍拥军便不知去向,原告四处寻找无果,现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故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左云县民政局调取郭红伟的婚姻缔结情况,证实郭红伟与霍拥军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红伟、霍拥军向原告梁彩云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予以证明,应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原告梁彩云要求被告郭红伟、霍拥军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利息每月1500元,该利率超出24%的年利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院按24%的年利率支持原告主张的30个月(从2013年10月24至2016年4月24日)的利息为30000元。关于原告梁彩云放弃对被告左云县金宝宝双语早教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红伟、霍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彩云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3年10月24至2016年4月24日利息的30000元,合计80000元。2016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梁彩云负担375元,被告郭红伟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守军审 判 员 吴 海人民陪审员 陈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