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4930秦扬诉李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扬,李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5民初4930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件审理经过原告秦扬,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委托代理人秦玉明,男,汉族,1950年3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长英,女,汉族,1961年11月2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扬诉被告李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丹丹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内容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从2015年6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11月8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给付了现金5万元;2014年11月22日,被告再次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书面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给付了现金5万元。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8日,后未继续支付利息,亦未偿还本金,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2份、李长英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及《业主手册》复印件各1份,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法庭陈述在卷为凭,经过开庭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2014年11月8日的5万元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之规定,本院认定2014年11月8日的5万元借款不支付利息,故被告现只应支付2014年11月22日的5万元借款利息,因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现应从2015年6月9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可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长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扬借款本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并从2015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五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秦扬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长英负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权利义务告知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卢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