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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委执字第12号

刘杰与崔文芳、张铸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杰,崔文芳,张铸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委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崔文芳。被执行人张铸志。申请执行人刘杰诉被执行人崔文芳、张铸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苹 搜索“”